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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答案要點】
(1)因為這次事件發(fā)生在校外,而且是節(jié)假日,事前沒有告知學校及班主任,是在學校管理職責外發(fā)生的,學校行為并無不當,因此不承擔責任。
(2)趙小娟的監(jiān)護人是其父母,監(jiān)護人應依法履行監(jiān)護職責,配合學校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、管理和保護工作。由于其父母沒有履行相應職責,造成趙小娟骨折,故其父母應承擔相應責任。
(3)學校是無責任的,不必給予趙小娟經(jīng)濟補償。但如果有條件的,可以根據(jù)實際情況,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,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幫助。所以學??梢赃m當給予經(jīng)濟補償。
7.玲玲是幼兒園大班的幼兒,一天下午課間,因與其他小朋友吵架而私自離開幼兒園。上課時老師發(fā)現(xiàn)玲玲不在教室,同桌報告說玲玲可能回家了,老師信 以為真,未予追查。原想等玲玲回園后再予以批評教育。當天放學時,玲玲的媽媽來接玲玲,老師才知道玲玲并未回家,經(jīng)家長與親友聯(lián)系,仍無下落。無奈中家長 報案,但仍無其下落。家長最后到法院狀告幼兒園,要求賠償10萬元。
問題(一):玲玲失蹤,幼兒園和玲玲的老師是否承擔責任?如果承擔,可能會承擔什么法律責任?
問題(二):本材料給我們的啟示是什么?
【答案要點】
(1)玲玲的老師代表幼兒園行使教育教學職權時沒有履行“以適當方式為育者及其監(jiān)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(yè)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”的義務,也沒 有履行“建立安全制度,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”和“教育保護”職責。所以,對于玲玲的失蹤,幼兒園和這位老師應承擔一定的民事法律責任。
(2)啟示:一是要強化依法治教的法律意識;二是在教育教學過程中要嚴格履行義務,正確行使權利;三是切實履行對學生的教育保護職責,杜絕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發(fā)生,切實保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,以實際行動為推動教育的法制建設做出貢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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