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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學生是具有獨立意義的人

把學生看成是具有獨立意義的人,包含以下三個基本含義。

(1)每個學生都是獨立于教師的頭腦之外,不以教師的意志為轉(zhuǎn)移的客觀存在。學生既不是教師的四肢,可以由教師隨意支配;也不是泥土或石膏,可以由教師任意捏塑。因此,絕不是教師想讓學生怎么樣,學生就怎么樣。教師要想使學生接受自己的教導,首先就要把學生當作不以自己的意志為轉(zhuǎn)移的客觀存在,當作具有獨立性的人來看待,使自己的教育和教學適應學生的情況、條件、要求和思想認識的發(fā)展規(guī)律。教師不但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學生,而且連自己的知識也是不能強加給學生的。因為這樣并沒有尊重學生的主觀能動性,只會挫傷學生的主動性、積極性,扼殺他們的學習興趣,窒息他們的思想,引起他們自覺或不自覺地抵制或抗拒。

(2)學生是學習的主體。

①每個學生都有自己的感官、頭腦、性格、知識和思想,正如每個人都只能用自己的器官吸收物質(zhì)營養(yǎng)一樣,學生也只能用自己的器官吸收精神營養(yǎng)。教師不可能代替學生讀書,不可能代替學生感知、觀察與分析,更不可能代替學生掌握規(guī)律。因而,學生是學習的主體。

②教師主導對學生客體的教育與改造,只是學生發(fā)展的外部條件和外因,學生的主體活動才是學生獲得發(fā)展的內(nèi)在機制和內(nèi)因,這表現(xiàn)為以下幾點。

第一,學生是具有一定主體性的人。學生作為各種學習活動的發(fā)起者、行動者、作用者,其前提是他首先要有一定的主體性,這是他作為主體的基本條件。

第二,學生是學習活動的主體。學生是學習活動的主體,學習活動是學生的主體活動。

第三,教學過程在于建構學生主體地位。學生雖然具有一定的主體性,但就其程度而言比較低,就其范圍而言比較狹窄。在教學中,學生主體相對于教師主體來說,諸多方面的力量都顯得十分微弱。因此,教師要發(fā)揮主導作用,努力建構學生的主體地位。

(3)學生是責權主體。

①從法律角度看,在現(xiàn)代社會,學生在社會系統(tǒng)中享受各項基本權利,有些甚至是特定的。但同時,學生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和義務。把學生作為責權主體來對待,是現(xiàn)代教育區(qū)別于古代教育的重要特征,是教育民主的重要標志

②在教育實踐中,一方面,我們要承認學生的權利主體地位,學校和教師要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;另一方面,學校負有對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的責任,必然要對學生的權利有所制約。如何既尊重和保護學生的權利,同時又能對學生實施有效的管理,擔負起學校教育人、塑造人的責任,是教育管理上的重要問題。這一矛盾的實質(zhì)是學生權利的自由與限制的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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